[讨论][转帖]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浅析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涵及判断标准
1、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作为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主体合法。从主体方面而言,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另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按劳动者对待。上述是作为劳动者形式方面的条件。
另外,作为劳动者还必须符合实质方面的条件,即作为劳动者必须符合民法通则以及劳动法关于年龄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劳动者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当然,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一些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条件。因此,未成年工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我国禁止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童工,因此童工是排除在劳动者之外的.所谓童工,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