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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社会监督
    (1)正确利用社会舆论导向。目前关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问题,部分社会舆论由于不充分理解、不深究法律"倾斜有度"的价值取向而出现了不应有的过度倾斜。诚然,当前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对于企业的这种违法或违约行为的社会舆论谴责是正当而有益的,而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当前也存在少数劳动者恶意违约、故意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呼声却十分微弱,这种现象值得深思。因此,在考虑劳资关系时,从平衡双方的合法利益、稳定劳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企业与员工利益共赢的角度出发,应更加正确利用舆论导向,这是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重要一环,也是与国家"以德治国"的战略遥相呼应的。
    (2)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十六大三中全会谈到"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面对当前企业出现的员工的违约、离职跳槽、商业秘密泄漏等难题,我们倡导企业以及企业协会建立员工个人信用档案制,通过信用记录直接为各个企业提供员工个人详实的信用资料,从而使守信守约、诚实敬业的员工及时得到全行业的支持和认同。同时我们进一步倡导企业对用工信息、薪酬制度等企业信息透明化,从而有助于员工的职业选择建立在更为理性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上述信息制度的完善将在一定程度内有助于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构造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可喜的是,近期上海市劳动保障征信系统开始拟订,先期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已开展。
    (3)搭建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化、高科技时代的特点,利用网络搭建起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定期互通信息的,总结交流经验。使各个企业在一种规范的人才市场中参与竞争,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以增强企业的防范能力与应对能力。

    针对企业中出现的劳动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各企业有关人力资源部人员应当及时总结,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研讨。一方面此类研讨会有助于企业切实解决现存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借此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各方关注。同时劳动法专家、律师通过接触劳动法律事务问题,可以在法律研究中传递企业的有关信息和观点,在立法建设上关注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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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去年三月份的工资一直到现在未拿,老板一直说没钱。因为我是一个装潢工人,直接在老板手下打工,老板又没什么公司。去年在一个制衣厂办事,后来做完老板说一个星期拿钱,因为这个老板也算熟悉,是老乡介绍的,我也就没有拿什么欠条之类凭证,后来一个月、二个月直到现在也拿不到钱,原因是老板说那个制衣厂已经停厂,他也未拿到。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你还是找这个老板协商,催促他还钱,既然是老乡介绍的,也可通过介绍人催促他。其次,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劳动部门保护时,你要证明你和那个老板之间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要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第三,劳动局会了解这个老板究竟有没有公司,有没有企业,有无用工许可证。劳动部门会尽量保护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最后,建议在找工作时,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工商注册,有无营业执照(是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也好,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也好),有无用工许可证,劳动者应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询问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象这位姓李的听众讲的是私人用工,较难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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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贾铭志在 2006/06/30 03:58am 第 1 次编辑]

占个位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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